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——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操作要求野外用火案(作者:帅炜佟)
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操作要求野外用火案 (其他案件) 作者:帅炜佟 【案情简介】某公司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需造林整地进行炼山,在依法砍伐完木材后,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手续,并在用火地点事先按要求开设了防火隔离带。用火当日,该公司组织十余名人员携带工具在指定地点点火进行炼山,待炼山将要结束但火种并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,随即撤离了相关人员,只留有五、六名人员看守现场。不慎因刮风引发附近山场森林火灾,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7.2亩。 【办理结果】县林业局按照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责令该企业停止野外用火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并作出罚款伍仟元的林业行政处罚。 【案件评析】根据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,经批准野外用火的,除指定专人负责、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及组织好扑火人员外,还应当确保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,且用火结束后,应当检查清理火场,确保火种彻底熄灭,严防失火。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,应当依据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本案中,该公司虽经批准野外用火,且按照相关操作规定开设了防火隔离带、组织了扑火人员,但在用火还未结束,未对火场进行检查清理,且未确保火种彻底熄灭的情况下,即撤离相关人员,引发森林火灾,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7.2亩,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违反了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。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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